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增加社保审查环节的通知
			


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增加

社保审查环节的通知

 

各注册人员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在二级建造师审批流程中增加社保审查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所有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及注销注册人员。

二、审查内容

重点审查申请人的社保缴纳情况,包括社保缴纳单位是否与注册单位一致、社保缴纳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具体要求如下:

1. 社保缴纳单位一致性:申请人的社保缴纳单位必须与注册单位一致,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如发现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将视为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批准注册申请;情况特殊的,在六类人员附件中上传证明材料,由人工审核。

2. 社保缴纳时间要求:

申请人需提供在注册单位近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例如,若申请时间为2025年8月,则需提供2025年7月在注册单位的社保缴纳记录。

三、审查方式

1. 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与社保部门的数据共享接口,对申请人社保信息进行实时比对核查。

2. 对于无社保证明的六类人员,要求申请人或相关单位按照系统提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退休证、与聘用单位的劳务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等,进行人工审查核实 

四、实施时间

社保审查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系统功能正式上线后,均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社保审查。

五、相关要求

1.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中社保信息的核查和报送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申请人存在提供虚假社保信息或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取消其注册申请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进入黑名单,三年不允许注册 ;已取得注册证书的,撤销其注册证书,进入黑名单,三年不允许注册 

3.对于因社保缴纳问题导致注册申请不通过的,申请人应在整改完成、符合社保审查要求后,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特此通知。

 

 

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2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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