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稳步提升绿色发展成效,规范指导地方更好开展相关工作,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方面更好了解《通知》主要内容,熟悉相关管理政策,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绿色矿业、绿色矿山建设先后被写入国家“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2019年以来,我省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形成了“专项规划+建设方案+考评标准+管理办法”一整套制度体系,2022-2024年全省组织实施的三年行动,新增建成省级绿色矿山323家,更是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行深入的探索实践,进一步系统总结了工作经验。
2024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提出了新思路、新要求,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矿法将绿色矿山建设,从制度推进上升为法律要求。因此,省自然资源厅对原印发的《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辽自然资发〔2019〕109号)和《辽宁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辽自然资发〔2022〕62号)进行了修订整合,同时认真分析辽宁绿色矿业发展现状和未来的重点工作方向,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了《通知》。
二、《通知》把握的主要原则
《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结合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资源环境特点,坚持对新建、改过建、在产和闭坑矿山分类实施,全面对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开采、管理和修复。坚持对标对表查找问题,引领创建企业和绿色矿山持续提升建设水平。坚持引领矿山企业牢固树立科技创新理念,聚焦关键技术创新和绿色低碳装备升级等效益关键增长点,加大投入助推绿色高质量发展;同时,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有效监督良性工作体系。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建设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工作机制、组织保障措施,以及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创建申报等具体要求。
(一)明确了“十五五”建设目标。《通知》明确了到2030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大中小型持证在产矿山达标率,力争达到100%、90%和80%。
(二)坚持分类统筹的推进原则。《通知》明确了“应建必建”原则,即新建、改扩建和在产矿山均应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和改扩建矿山,要在正式投产后1年内通过评估;在产矿山,要编制创建规划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出让协议中明确建成时限要求。
(三)有序引导绿色矿山提质升级。《通知》明确了要已建成的绿色矿山要定期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要引导矿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要融合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
(四)持续优化鼓励政策与约束措施。《通知》沿用了《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辽政办发〔2022〕16号中的用地、用矿、财税和金融等方面的鼓励支持政策,并结合新的政策变化进行了优化完善。同时,对应建未建、未按规划完成创建任务,以及对于长期停产失管且不具备绿色矿山建设能力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分别采取限期整改和引导退出等措施。
(五)规范绿色矿山创建和名录管理。继续对创建矿山实施入库统一管理,附件中明确了创建规划编制提纲和入库指南等相关要求。与自然资源部统一衔接,将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改为省级名录,进一步规范了省级名录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明确了14种应当移出名录的情形和整改时限要求。
(六)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通知》中明确了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工信、林草,以及矿山安全、市场、金融、证券等监管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职责,市县相关部门参照落实职责分工。同时,明确了经费预算、抽查指导和宣传引导等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