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9日          编辑:资源厅管理员一         来源: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为全面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展,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稳步提升绿色发展成效,规范指导地方更好开展相关工作,辽宁省自然资源联合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方面更好了解《通知》主要内容,熟悉相关管理政策,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绿色矿业、绿色矿山建设先后被写入国家“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2019年以来,我省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形成了“专项规划+建设方案+考评标准+管理办法”一整套制度体系,2022-2024年全省组织实施的三年行动,新增建成省级绿色矿山323家,更是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行深入的探索实践,进一步系统总结了工作经验

  2024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提出了新思路、新要求,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矿法将绿色矿山建设,从制度推进上升为法律要求。因此,省自然资源厅对原印发的《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辽自然资发〔2019〕109号)和《辽宁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辽自然资发〔202262号)进行了修订整合,同时认真分析辽宁绿色矿业发展现状和未来的重点工作方向,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了《通知》

  二、《通知》把握的主要原则

  《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结合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资源环境特点,坚持对新建、改过建、在产和闭坑矿山分类实施全面对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开采管理和修复。坚持对标对表查找问题引领创建企业和绿色矿山持续提升建设水平。坚持引领矿山企业牢固树立科技创新理念,聚焦关键技术创新和绿色低碳装备升级等效益关键增长点加大投入助推绿色高质量发展;同时,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有效监督良性工作体系

  《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建设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工作机制、组织保障措施,以及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创建申报等具体要求

  (一)明确了“十五五”建设目标《通知》明确了到2030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大中小型持证在产矿山达标率,力争达到100%、90%和80%。

  (二)坚持分类统筹的推进原则通知明确了“应建必建”原则,即新建、改扩建和在产矿山均应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和改扩建矿山要在正式投产后1年内通过评估;在产矿山,要编制创建规划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出让协议中明确建成时限要求

  (三)有序引导绿色矿山提质升级。通知明确了要建成的绿色矿山定期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要引导矿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要融合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

  持续优化鼓励政策与约束措施通知沿用了《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辽政办发〔2022〕16号中的用地、用矿、财税和金融等方面的鼓励支持政策,并结合新的政策变化进行了优化完善。同时,对应建未建、未按规划完成创建任务,以及对于长期停产失管且不具备绿色矿山建设能力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分别采取限期整改和引导退出等措施。

  (五)规范绿色矿山创建和名录管理。继续对创建矿山实施入库统一管理,附件中明确了创建规划编制提纲和入库指南等相关要求。与自然资源部统一衔接,将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改为省级名录,进一步规范了省级名录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明确了14种应当移出名录的情形和整改时限要求。

  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通知中明确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工信、林草,以及矿山安全、市场、金融、证券等监管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职责,市县相关部门参照落实职责分工同时,明确了经费预算、抽查指导和宣传引导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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